《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新规解读及实务要点

2023-07-12 09:49:00    作者:蒋瑜文、梁晓晴、黎春
2023年7月9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条例”)正式发布,并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私募基金法律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条例》的发布是对于私募基金领域的法规体系的完善,弥补了私募基金监管领域上位法依据的不足,形成了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架构体系。针对《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等现有生效规定的要求及实务经验,梳理《条例》中主要新规变化及实务要点如下:
 
(一)关于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的适用
 
\
 
(二)关于GP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离的基金架构的特别规定
\
 
(三)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董监高的任职限制
\
(四)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的禁止行为
\
 
(五)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运营资金的细化要求
\
(六)对于委托代销行为的规定
\
(七)私募基金对外投资“显名”
\
(八)关于“募而不备”的罚则升级
\
(九)关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限制
\
(十)关于投资层级的计算规则
\
(十一)关于从业人员的投资申报等管理制度要求
\
(十二)关于创投基金的特别规定
\
(十三)关于各项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则
 
《条例》用第六章整体规定了私募基金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针对不同的违规情形及其对应罚则,我们梳理如下:
\
根据《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答记者问》,后续将根据《条例》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逐步完善私募基金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规则体系。同时指导基金业协会按照《条例》和证监会行政监管规则,配套完善登记备案、合同指引、信息报送等自律规则。接下来,我们将持续关注《条例》实施后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相关实操情况,并对其中热点及要点问题进行进一步评述和解读。
 


特别声明:

大成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对客户的信息保护义务,本篇所涉客户项目内容均取自公开信息或取得客户同意。全文内容、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任何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
 
  •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4-15层
  • 电话: +86 20-85277000
  • 传真: +86 20-85277002

关注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17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4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