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新机遇-QDLP带您开拓海外市场

2021-04-16 18:01:33    作者:周亮、张宇峰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1年3月31日及4月1日分别批复同意在江苏省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s,“QDLP”)对外投资试点,试点额度各为50亿美元。此外,先期开展QDLP/QDIE(定义见下文)试点的深圳、上海、北京地区,试点额度规模也于2020年底由50亿美元增加到100亿美元。监管层面的一系列举措,明确支持跨境股权投资试点,QDLP迎来快速发展的机遇。
 
本文将通过对比QDLP和QDII两种跨境投资模式,以及对比北京、上海和深圳三地的QDLP政策,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 QDLP和QDII对比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QDII”)制度自从2006年推出以来就一直是境内金融机构进行境外投资的主要渠道。QDII并没有统一的监管制度,此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曾分别出台了QDII相关规则,适用于受其监管的金融机构。但上述规则均对QDII境外投资的范围作了一定限制。
 
鉴于QDII制度仅适用于特定金融机构且在投资范围等方面严格受限,自2012年以来,QDLP作为一项境外投资的新途径应运而生。从以下对QDII制度和QDLP制度的大概比较,可以看出两项制度的主要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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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京、上海和深圳三地的QDLP政策对比

QDLP制度2012年起源于上海,此后多个地区陆续开始ODLP试点,包括深圳(2014年,称为QDIE,全称为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业务模式和投资运营方式与QDLP相同。QDLP和QDIE以下统称为“QDLP”)、天津(2014年)、青岛(2015年)、北京(2019年)等地。
 
鉴于各个试点城市的QDLP政策各有不同,以下将通过对比北京、上海和深圳三地的QDLP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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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QDLP提供境外投资新机遇
QDLP对外投资试点不仅是对现有境外投资方式的补充,也是一种升级与突破。相比于QDII,QDLP在投资主体、投资范围等方面都有了进一步的放开。而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全国各地QDLP试点规模及范围不断增加及扩大,海南自由贸易港和重庆市等地均在努力推动QDLP业务的发展。
 
无论是进一步增加QDLP总额度,还是在更多地区开展QDLP试点,都是中国政府进一步履行双向市场开放承诺的持续努力。而QDLP作为一种创新的对外投资方式,也可以有效拓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国际化水平,有助于境内居民及企业资金合法合规地开展境外股权投资(特别是对境外非上市企业股权和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从而增加资产全球配置比例,分散投资风险,提升投资收益。
 
对境外机构而言,则可以借助QDLP通道,布局中国市场,通过QDLP基金在境内向投资者广泛募集资金,获得境内资金支持,在市场上取得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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