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印象中,遭到反垄断处罚的一般都是行业龙头老大、跨国公司、巨无霸企业。谁会想到,一个地方的围棋协会,包括协会的几家会员单位,竟然也会成为反垄断法的处罚对象?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几个处罚决定书,为我们披露了北京市围棋协会和八家会员单位因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被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处罚的案件。
一、一次看似“合规”的涨价行为
2021年8月17日,北京市围棋协会召集若干区一级围棋协会,以及弈某康公司、红某叶公司等八家理事单位和监事单位,在北京棋院4层会议室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理事会议。为了确保会议合法合规,协会专门请法律顾问予以协助。会议的议题之一是就“北京市围棋协会围棋业余段位、级位证书及赛事服务收费标准”征求理事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最终通过了段、位级证书建议指导价不高于120元,赛事活动服务费建议指导价不高于360元的决议。所有理事单位代表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字,监事单位均未提出不同意见。2021年9月14日,北京市围棋协会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北京市围棋业余段、级位证书及赛事活动服务费建议标准的公示》,公示期自2021年9月14日至9月22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邮件形式反馈意见。
无论从内容和程序上看,这次会议似乎都是无懈可击的。首先聘请了法律顾问专门坐场协助,其次收费标准在会上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再次会议只是给出了最高限价,并且这个限价不是强制性的,只是“建议指导价”,最后收费标准也进行了公示。但是,就是这样一个看似严谨、合规的涨价行为,引起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注意。2022年1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相关当事人开展调查。2022年2月,北京市围棋协会再次召开理事会会议,表决废止了这个收费标准,并在同年3月1日公示废止该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为何触礁搁浅?
处罚决定书显示,出席会议的理事单位和监事单位,均为北京市围棋业余段位或级位赛组织单位,向北京市有考级或段位需求的人员提供赛事组织及证书办理服务,收取赛事服务(或称报名费)及证书服务费(或称证书费、办证费),是同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同行业经营者,一般或多或少都存在竞争关系。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聚在一起,就固定或变更商品或服务价格达成协议,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被称为横向垄断协议。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并不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那些中小经营者为了“抱团取暖”,达成横向垄断协议,就可能面临反垄断法的处罚。比如:云南西双版纳州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组织20家旅行社、46家酒店、15家景点、2家旅游客运汽车公司签订垄断协议案;山西朔州7家机动车检测公司垄断协议案;贵州省金沙县4家混凝土公司垄断协议案;南京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垄断协议案等。此外,《反垄断法》还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本案中,北京市围棋协会通过的决议,看似并没有“固定价格”,其公示的收费方案也仅表述为,围棋业余段、级位证书服务费不高于120元/本,赛事活动服务费不高于360元/人。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7月1日发布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固定价格包括固定价格水平、固定价格变动幅度、固定利润水平、固定折扣、固定手续费等其他费用¹。
北京市围棋协会组织达成垄断协议前,北京市围棋业余级位赛赛事服务费为200元至310元/人不等,证书服务费为20至100元/本不等;段位赛赛事服务费为200元/人,证书服务费为100元/本或根据不同段位收取70元至180元/本不等。垄断协议达成后,北京市围棋业余段位、级位比赛证书入赛事服务费价格出现一致性调整,除个别单位外,大多数机构均按照赛事服务费360元/人、证书服务费120元/本的标准收取。也就是说,各会员单位基本上均将服务费调整到了最高限价。据此,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北京市围棋协会组织本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了“固定商品价格变动幅度”的垄断协议。
三、“建议指导价”能规避风险吗?
北京市围棋协会在决议、公示中使用的是“建议指导价”“建议收费标准”,仅仅是建议,没有强制会员单位执行,为什么还是被处罚呢?
建议指导价、建议零售价常出现在供应商对经销商的价格指导行为中,即反垄断法所称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的纵向关系中。较常见的有汽车供应商给4S店提供的汽车销售建议指导价、建议零售价。表面上是一种价格建议,但实际上可能对价格进行固定。为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指出,“如果由于协议一方的压力或激励,建议价、指导价或最高价被多数或全部经销商所执行,在实质效果上等同于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时,根据个案具体情形,该等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该内容虽然是针对纵向垄断协议的,但对分析认定横向垄断协议的中的“建议价”“指导价”等固定价格行为仍具有参考意义。
本案中,北京市围棋协会虽然使用的是“建议指导价”“建议收费标准”,但由于其带来的激励效果,使会员单位均将服务价格上涨到收费标准的上限,在实质效果上等同于固定价格,所以仍然被认定为违法。
四、行业协会开会讨论、交换价格等竞争性敏感信息,会员单位该如何应对?
竞争性敏感信息包括商品的成本、价格、折扣、数量、营业额、利润等等。同行业经营者自行或在行业协会的组织下讨论、交换竞争性敏感性,可能会就商品价格、数量、市场等达成横向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一种协同行为。比如同行业经营者在交换了竞争性敏感信息后,各自先后涨价,也可以认定达成并实施了横向垄断协议。
因此,对于行业协会召开的会议,会员单位应尽可能在会前了解会议议程,是否会涉及讨论、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亦可就此事先咨询反垄断专业律师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参加。会议中,如果涉及讨论、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应该明确表示退出会议,并视情况发布书面异议声明。会后,对可能存在反垄断违法风险的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等,应拒绝签字、签收,或发布异议声明。
本案中,参加北京市围棋协会理事会会议的所有理事单位代表均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字,监事单位未提出不同意见,因此处罚决定书认定这些会员单位均达成了固定商品价格变动幅度的垄断协议,加上在会后均不同程度地实施了垄断协议,因此对所有这些会员单位均处以上年度全部销售额2%的罚款。北京市围棋协会因组织本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被处以伍万元罚款。需要说明的是,该处罚决定适用的是修改前的《反垄断法》,修改前的《反垄断法》规定可以对行业协会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则调高到300万元以下罚款,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还可以在此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1.2023年3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该条款内容保持不变,见《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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