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理财通试点细则草案公布,银行机构大有可为

2021-05-12 18:10:00    作者:周亮、姚梓南
在去年12月份,笔者已经协助内地五大银行之一开展跨境理财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建立工作,并草拟了相关业务手册和协议文本。本次实施细则所公布的诸多内容与我们此前为客户初步设计的相关协议文本的内容不谋而合。本文将结合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笔者的实践经验,从银行实践角度对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一、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出台
 
2021年5月6日,人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联合发布通知,就《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二、 银行应关注的实施细则亮点
 
实施细则共分为总则、业务资格、“北向通”业务、“南向通”业务、额度管理、投资者保护、信息报送和监督管理以及附则共8个章节。本文将选取以下此前银行等金融机构较为关心的一些问题,就实施细则中相应的5大亮点作介绍和简要解读,以供内地和港澳银行在跨境理财通业务体系的构建和相关协议文本起草参考。
 
1 额度管理
根据实施细则,跨境理财通的额度管理将采取总体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双重控制的管理模式:
 
(1) 总体额度管理
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该试点总额度。但是,后续人民银行可能根据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对限额进行调整。结合此前沪港通的运行情况,我们理解后续也存在上调业务总额度的可能性。
 
(2) 单个投资者额度管理
“跨境理财通”试点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双重额度管理模式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资金跨境流动的宏观可控,是人民币资金流动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
 
我们认为,额度管理部分的最大亮点在于,100万人民币的单个投资者额度突破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研究论证允许境内个人在年度5万美元便利化额度内开展境外证券、保险等投资的可行性”的额度,是我国个人资本项目进一步开放的有益尝试,值得港澳和内地银行期待。
 
2“南向通”内地投资者的资质条件
根据实施细则,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应满足以下三项资质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
 
(3)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首先,在内地投资者是否属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的判断标准上,实施细则采用了户籍或社保的认定标准,这与外界此前的预测基本一致。其次,实施细则对于内地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和金融资产余额也作出严格要求,这显然主要是为了评判投资者抵御投资风险的能力。同时,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也与单个投资者1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额度相呼应,主要目的在于有效控制内地投资者在境外金融市场的风险和损失。对于境内银行和港澳银行来说,在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时应审核相关个人投资者是否满足上述条件,并最好在相关服务协议中提前约定个人投资者不符合资质时的处理办法。
 
3“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
根据实施细则,“北向通”投资产品的范围包括:
 
(1) 内地理财公司(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按照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发行,并经发行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一级”至“三级”风险的非保本净值化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
 
(2) 经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R1”至“R3”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上述“北向通”可投资的产品范围主要特征是结构清晰简单、风险相对较低的理财产品及公募基金。R4(进取型)和R5(激进型)的银行理财产品均被排除在“北向通”的投资产品范围内。这充分体现了内地监管机构所强调的“稳妥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以及对保证投资者利益的重视。
 
4内地银行的资质要求
实施细则对于内地银行(包括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的资质要求主要包括:
 
(1) 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注册法人银行或设立分支机构;
 
(2) 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
 
(3) 已建立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
 
(4) 建立“跨境理财通”投资者权益保护及投诉纠纷解决相关机制;
 
(5) 具有资金跨境流动额度控制和确保资金闭环汇划的技术条件。
 
上述资质要求体现了内地金融监管机构的4个主要关注点:
 
首先,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地银行应具有丰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这是确保跨境理财通资金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
 
其次,内地银行应建立跨境理财通的全套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据我们了解,境内不少银行在实施细则出台之前就已经启动了跨境理财通业务系统的搭建工作。我们在去年12月份也已经协助内地五大银行之一的深圳和广州分行开展跨境理财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建立工作,并草拟了相关业务手册和协议文本,报送广东省金融监管部门初步审核。
 
第三,实施细则还要求内地银行建立投资者保护和投诉纠纷解决机制。由于无论是南向通还是北向通中都会涉及个人投资者的跨境投资,在出现跨司法管辖区域争议纠纷时的及时有效处理显得尤为重要,我们也将在下文第5点做进一步解读。
 
第四,内地银行还应当具备额度控制和资金闭环汇划的技术条件,这主要是为了确保跨境资金流动的安全。
 
5跨境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实施细则,港澳投资者与内地代销银行发生纠纷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 与内地代销银行协商和解;
 
(2) 请求内地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等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
 
(3) 根据业务环节发生地原则,向内地代销银行所在地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反映。对于涉及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以外的内地理财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相关业务环节问题的投诉,由大湾区金融管理部门转交产品发行方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门处理;
 
(4) 根据与内地代销银行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发现,上述解决途径中仲裁和诉讼方式被列在最后一位,我们认为这体现了监管部门鼓励银行和投资者采取非司法手段解决纠纷争议的思路。这是由于跨境理财通业务涉及港澳投资者和内地银行两个跨司法管辖区域的主体,如果采取仲裁或诉讼手段解决争议,往往耗时费力,且一些不严重的纠纷往往无需仲裁或诉讼即可解决。因此,实施细则提供了协商和解、第三方组织协商调解、向内地金融监管部门投诉反映等解决途径和思路,构建了一个全面的消费者保护和纠纷争议解决机制,有利于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平稳运行。对于境内和港澳银行来说,在准备相关协议时也应充分完善纠纷争议解决的条款,以确保银行与个人投资者利益的平衡。
 
三、 港澳银行的机遇和挑战
 
对于香港和澳门的银行来说,实施细则的出台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实施细则的一大亮点是允许内地合作银行为合资格的内地投资者提供港澳销售银行的“南向通”投资户见证开户服务,这大大简化了跨境理财通的开户流程,便利了港澳银行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
 
尽管诸多细节的初步敲定意味着离港澳银行拥抱内地投资者更近一步,但是实施细则提出了诸多与港澳银行相关的监管要求。
 
首先,实施细则要求内地银行可通过线上渠道对相关产品进行咨询、解释,但不得前往港澳开展关于“跨境理财通”的实质性销售行为。与此类似,实施细则还要求内地银行应提示港澳银行,可通过线上渠道对相关产品进行咨询、解释,但不得前往内地开展关于“跨境理财通”的实质性销售行为。要求港澳银行不得“跨境营销”的规定其实属于当前现行监管框架内的要求。我们在日常为港澳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开展服务时,也经常会通过内部培训等方式,提醒客户应注意员工开展跨境活动的合法合规。
 
其次,实施细则要求“南向通”和“北向通”的跨境资金及所购买的投资产品不得用作质押、保证等担保用途。这实质上要求港澳银行需要对“南向通”汇入的内地资金做严格监管,除了按照投资者指示购买投资产品外,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最后,实施细则还强调港澳银行在进行产品推介时,在业务推介内容、方式和渠道上应按业务环节发生地原则遵守内地与港澳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这也再次强调了港澳银行在内地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内地的法律法规。笔者也建议港澳银行在安排员工前往内地从事业务推介、产品销售、协议签署等活动前,充分咨询内地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相关行为合法合规。
 
四、 跨境理财通业务展望
 
实施细则的公布为希望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的金融机构及投资者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也标志着“跨境理财通”的开启又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
 
同时,笔者理解,随着实施细则的出台,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等港澳金融监管部门也将在近期推出相应的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以形成两岸三地监管联动机制和态势。
 
由于实施细则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笔者也将密切关注金融机构及投资者对于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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