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成广州办公室合伙人周亮律师团队撰写的关于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专业文章被刊登在《中国外汇》杂志2021年第24期。该文章对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适用范围、备案程序与相关发行程序的衔接、外债备案登记监管措施与应对进行了综合介绍。
文章全文如下:
解码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
企业外债备案登记为事前备案,不可补办,未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发行/提款属于违规行为。
作者丨周亮 姚梓南 熊储冰
对境内企业来说,相比其他融资,外债是相对操作便利且成本较低的海外融资方式。近年来,为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用好国际资本市场低成本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外汇局等部门不断推进企业外债管理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早在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出台了《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下称“2044号文”),将企业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从审批制改为总规模控制下的备案登记制。
截至目前,2044号文施行已逾六年,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不断完善外债管理制度:一方面,为了配合国内去杠杆和防风险,陆续更新细分领域的外债管理政策,包括《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706号)、《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666号)、《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778号)、《关于境内外资银行申请2021年度中长期外债规模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21〕17号)等;另一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备案登记办理实践情况,不断细化对企业外债备案登记的指导,通过政务平台对外发布《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办事指南》(下称《外债备案指南》)。
2021年8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其官网更新了《外债备案指南》,对从业者在实践中常见的新问题做出进一步澄清。企业在办理外债登记过程中,要及时知晓相关变化,并积极做好准备,严格按照《外债备案指南》执行。
明确外债备案登记适用范围
根据 2044号文,企业外债是指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由于政策变革、企业跨境投融资业态不断创新发展,企业外债类型也日趋复杂。在实践层面,企业对有些融资类型的融资模式是否属于2044号文项下规定的外债范围仍然存在疑问。就此,监管部门已经就以下外债特殊情况是否需要办理备案登记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是红筹架构的企业发行1年期以上外债、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备案登记。在实际业务中,境内主体包括了境内企业和境内个人,因此,无论是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大红筹公司”)还是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小红筹公司”),发行1年期以上外债或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均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备案登记。关于红筹企业的判断标准,监管部门明确,应根据公司主要资产、主营业务等有关情况,结合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自行判断是否属于红筹架构。如对有关情形仍不能确定,建议就具体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咨询。红筹架构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备案登记需以境内子公司作为申请主体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议以主营业务子公司作为申请主体。本文认为,申请材料中的真实性承诺函也应由申请主体出具。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小红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境内自然人变更成外籍或港澳台身份的,需要根据其变更成外籍的年份以及其控制企业的业务收入来源等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
二是境内企业通过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ie Interest Entities, VIE)控制的境外企业发行1年期以上外债、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备案登记。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12月26日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下称“11号令”),将上述“控制”明确界定为“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鉴于2044号文和11号令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且均涉及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的投融资,因而对2044号文中的“控制”可参照11号令对“控制”的界定标准,并结合境外企业所在地的法律、会计准则以及企业实际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
三是企业通过自贸区FTN账户借用超过1年的外债,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备案登记。FT账户是自由贸易(Free Trade)账户的简称,指银行为客户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开立的规则统一的本外币账户。在FT账户内,本外币资金按统一规则管理。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自由贸易账户的账号之前必须添加FTN三位英文字母作为前缀标识,并在资金的汇出、清算、兑换和汇入等业务流程中全程体现该标识。
四是企业向自贸区内银行支行申请1年期以上商业贷款,若为离岸资金(本币、外币均适用),则需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这就意味着,无论是离岸本币资金还是离岸外币资金,均属于境外举借的债务。
五是对由多家境内企业共同持股、且单一境内企业均不具有控制权的境外企业融资来说,尽管2044号文并未明确要求其办理外债登记,但笔者理解,多家境内企业对境外企业的持股应合并计算。在此基础上,该境外企业应被视为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从而适用2044号文。根据《外债备案指南》,这类企业在进行外债备案登记时,可由任一家境内股东作为申请主体,对全部贷款金额进行备案登记。
六是一年期以上的境外融资租赁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备案登记。融资租赁就其本质而言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它是为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产生的。而需要添置设备的企业只需付出少量资金就能使用所需设备进行生产,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一笔中长期贷款。
做好备案程序与相关发行工作的衔接
一是关于备案时间的准备。企业发行外债,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备案登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就贷款类外债而言,《外债备案指南》中明确规定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需在提款前进行备案”。就债券类外债而言,2044号文及《外债备案指南》均未明确“事前”备案的时点;实践中,大多数的债券类外债一般在交易公布前完成备案,参考这一通行做法,债券类外债最好在交易公布前完成备案(具体备案流程见附图)。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外债备案登记所出具的《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下称《备案证明》)通常是自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实践中,企业应在《备案证明》的有效期内完成外债的发行。针对《备案证明》的有效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外债备案指南》进一步明确,就公募发行债券而言,企业在《备案证明》的有效期内完成定价即可;就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而言,企业应在《备案证明》的有效期内提款。对于允许多次提款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而言,实践中通常认为企业仅需在《备案证明》的有效期内进行首次提款即可。
二是企业报送外债发行信息的安排。2044号文规定,企业应在每期外债发行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发行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外债备案指南》中进一步明确,就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而言,企业应在每次提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发行信息。
外债备案登记监管措施与应对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违规发行外债的企业进行三次警示。第一次警示:约谈企业和承销商、律所等中介机构,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相关警示公告;第二次警示: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点名警示违规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通报企业违规行为;第三次警示: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问责,暂停有关企业的境外发债备案登记和有关中介机构参与发行外债等工作。
企业外债备案登记为事前备案,不可补办,未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发行/提款属于违规行为。企业在新申请外债或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时,需要对最近三年借用外债(包括债券和商业贷款)情况,以及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登记和信息报送等合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如有未备案等不合规情况,需认真自查整改,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能会视其违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相应处理。鉴于企业外债备案登记不可补办且会对该企业申请新的中长期外债/贷款造成不利影响,建议企业及时在发行/提款前后及时进行备案登记及信息报送。
此次《外债备案指南》不仅对外债登记适用范围、外债变更及备案登记监管措施进行了阐释,也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对办理外债备案登记的流程和相关申报材料要求。可以看出,自2044号文实施到此次《外债备案指南》更新发布,我国外债监管不断完善。展望未来,一方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以及中企日益国际化,企业境外发债规模有望稳中有升;另一方面,随着监管体系的日趋完善,企业举借外债也需重视、完善内部管理流程,做好外债管理备案登记,用好境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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