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 言
在中国的行政法领域中,海关法律规范体系相对完善,涉及众多细分领域,包括海关监管、征税、统计、检验、检疫、稽查和缉私等,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受当前全球经贸态势紧张、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等大环境影响,近年来进出口贸易及海关监管政策均呈现出较多的变化与更新。大成海关律师团队专注于海关合规领域,在整体掌握政策法规和执法尺度方面有着天然的专业优势,为众多客户妥善化解了行政争议。
本文中所引述的商务飞机通关争议法律服务案件,即是大成海关律师团队近期一则代表性案例。律师团队凭借自身良好的专业素养和意志品质,在客户濒临重大损失之际,在48小时内精准实现了客户的目标,赢得客户的尊重和赞誉。
二、案件起因
大成客户某商务航空有限公司管理的商务飞机原计划于2021年5月底由国内某机场前往新加坡进行维修定检,并已向海关申报出境、计划接受海关查验。此后因临时增加国内飞行任务并突发故障,经紧急排故后,飞机超过预定查验日期返回机场。海关以飞机擅自脱离海关监管、可能处以巨额罚款为由持续两周对飞机未予放行,并移交缉私部门处理。客户2021年6月8日委托大成律师,提出的需求目标是6月10日前飞机获得放行,否则客户将直接面临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律师团队工作
(一)还原真相,分析研判
律师团队于2021年6月8日接受客户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各相关方细致沟通,梳理法律依据,对案件全貌深度剖析,形成以下思路:
1.飞机是否确实存在“擅自”脱离监管的情况?客户和报关代理方各自责任如何?
2.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相关监管规定,分析飞机“擅自”离场行为如何定性,对应的罚则是什么?
3.对照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海关行政处罚量罚幅度标准,研究本案行为是否具有可以减轻甚至不予处罚的情形?
4.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本案实际情况,分析海关对飞机长期不予放行的行为是否违法或明显不当?是否为必要、合理的执法措施?
据此,律师团队分析海关不予放行飞机的顾虑原因,找准切入点,预判本案所有的处置方式和概率,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指导客户如实列明详尽损失
由于案涉飞机为豪华商务飞机,飞机如果不能及时出境检修,将面临就地失去飞行资质的风险,客户将遭受巨额损失,对客户以及地区行业的商誉影响不可估量,这也是客户委托的任务时限如此紧急的原因。但是,客户此前向海关提交的情况说明对损失方面表述较为笼统、简单。考虑到相对人的损失是海关执法部门掌握执法尺度和评估执法风险的重要因素,律师团队指导客户全面、详细、准确、客观地评估事件可能引发的损失后果,将恢复适航的巨额费用、人力资源成本、定检维修合同违约金、业主另行租机的高昂成本等,详细列出计算标准和金额,出具书面的《损失预估表》。
(三)约见海关当面阐述律师观点
接受客户委托的翌日即2021年6月9日上午,律师团队与客户代表一道前往海关,约见经办人员及海关领导进行沟通。在海关从执法角度提出意见后,律师团队向海关说明客户飞机离场的过程和细节,对行为定性、相关罚则、量罚幅度、处置方式等方面阐明观点,并细致列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指出海关如不及时放行飞机,将面临巨大的行政执法风险,提出尽快具保放行的请求。经妥善沟通,在充分听取意见后,海关经办人员希望律师提交全面法律意见并互留联系方式,表示将组织召开专项案审会并尽快作出最终处置意见。
(四)同步递交书面法律意见
取得当面沟通的正面效果后,为进一步推进海关执法部门的案件处理效率,律师团队于会晤当日下午向海关和缉私部门同时提交《律师函》。《律师函》阐述事情经过和原因,说明航空公司所面临的逾期定检风险和巨额损失,提出鲜明观点并附法律依据:
1.本案中航空公司不存在“擅自处置”或其他违法情况,不具有违法性、可罚性;
2.即使海关认定相关行为违法,也属于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程序性违法;
3.如海关不及时放行造成企业遭受巨额损失,将严重违反行政法比例原则,具有严重不适当性,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据此,提请海关于6月11日前放行飞机,否则客户将采取法律救济措施,请求海关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
四、处理结果
2021年6月10日下午,律师和客户接到海关经办部门通知,同意对涉案飞机具保放行,涉案飞机得以及时顺利出境前往新加坡进行维修定检。
五、律师观点
本案的特色在于,涉案标的是一架商务飞机,在海关监管中,通常属于“进出境运输工具”。但在本案中,以“修理物品”的监管方式(监管代码1300)申报出境,即属于进出境货物。两种概念对应不同的正面监管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后,也会面临不同的罚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涉案飞机申报后如擅自离场则涉嫌违反上述正面监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涉案飞机价值数亿,如按上述规定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可能面临巨额罚款,这也是海关长时间不予放行的最大顾虑。律师团队之所以能够说服海关尽快放行飞机,在于全面掌握海关监管规定,深刻理解行政法原则,灵活运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行政法律的重要规定,结合海关行政执法尺度的相关要求,向海关指出了执法风险,并提出了有效的解决路径,消除了海关的顾虑。
涉案飞机顺利放行后,律师团队建议客户以感谢信的方式向海关经办部门表达谢意,这是对海关经办部门求真务实、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赞许,同时也是团队力求的“有温度办案”的题中应有之意。据悉,后续海关对客户的报关代理公司处以了相对轻微、易于接受的行政处罚,客户则未受处罚,保证金得以全额退回。
六、结 语
海关合规及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相较于传统法律服务领域,公认相对较偏。若要在实务处理中鞭辟入里、游刃有余,需要深耕其中,建立扎实的知识体系。所谓“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正是此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