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内容。在碳达峰、碳中和的背景下,在ESG不断成为各行各业关注的热点,上市公司作为商业活动主要主体,对信息披露也是非常重视。新能源汽车制造业作为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影响的行业,其相应上市公司自然非常注重企业在环境、社会和治理(下称ESG)方面的表现。
本文将以获得ESG评级的7家新能源汽车制造上市企业(包括下属新能源汽车制造的分子公司)(下称“7家上市车企”)为研究对象,试图对新能源汽车制造业上市公司在ESG背景下的环境信息披露进行分析,梳理环境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及潜在风险,并尝试提出规范化披露环境信息的几点浅见,供相关企业参考。
上篇《在ESG背景下新能源汽车制造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常见问题及应对(上)》已对新能源汽车制造上市公司在环境信息相关报告发布情况、披露重点、存在的问题和潜在法律风险进行过阐述,下文将继续围绕该主题进行阐述探究。
(4)披露的数据与排污许可证记载的不一致,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披露废水排放口数量少于排污许可证记载。比如,一上市车企排污许可证记载废水排放口有6个(车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及总排口),但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仅披露4个,比排污许可证记载的少2个雨水排放口(DW003、DW004)。
披露的部分排污口未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比如一上市车企下属泰州公司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披露水污染物排放口除了废水总排口外,还有2个车间排放口(DW005、DW006)排放总镍等第一类污染物,但是排污许可证未记载车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口;另一上市车企新能源汽车分公司排污许可证记载有11个废水排放口,但是报告披露有13个废水排放口,比排污许可证多2个。
报告披露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未在排污许可证记载。比如,一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排污许可证“固体废物排放信息”一栏未记载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仅记载产生危险废物,但是报告中却披露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种,产量达到21347吨多。
未披露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去向及处置利用情况。比如一上市车企排污许可证记载产生4种固体废物(SW59),但报告中未披露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处置等信息。
未披露固体废物贮存场所面积和坐标信息。比如,一上市车企下属大连公司排污许可证记载该公司有一个危险废物暂存间(TS001),但报告中未披露该危险废物暂存间的面积及坐标信息。
未披露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比如,一上市车企下属分公司披露将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第三方处置。根据相关规定,转移危险废物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该公司应具有相应危险废物联单。但是,报告中未披露相关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
披露的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如危险特性、代码、处置方式)与排污许可记载不一致。例如,一上市车企排污许可记载废电瓶的危险特性只有1种(T),废物代码为(900-044-49),但报告中披露废电瓶危险特性有2种(T、C),且废物代码为(900-052-31)。另,一上市车企排污许可证未记载产生HW06类危险废物,但是报告中却披露产生HW06(废有机溶剂);排污许可证记载磷化废渣的处置利用方式为“委托处置”,而报告披露的处置利用方式为“委托利用”。
(5)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前后内容相互矛盾。比如一上市车企下属唐山公司报告“污染防治设施言息污染防治设施信息”记载“2022年,本企业现共有污染防治设施0套,其中,废水污染防治设施0套,废气污染防治设施0套”,但是在说明是否存在污染防治设施非常差运行情况时,又提及“2022年,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运行日期及时长7920.0”,前后不一致。
(6)涉嫌未按规定时限披露环境信息。有一家上市公司下属唐山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报告的显示报告编制时间为2023年7月27日,若该时间确实为披露时间,则涉嫌未按《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披露时限进行披露问题。
(7)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中存在填写错误问题,具体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信息填写错误。比如,一上市车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中“昼间排放限值(分贝)”一栏既有具体执行的噪声分贝值,又有 “A1门外侧”(注:应属于监测点位);一上市车企下属子公司排污许可证记载夜间的噪声排放限值为50dB(A),而报告中披露的夜间噪声限值为60 dB(A)。
披露的危险废物第三方资质证书编号错误。比如,一上市车企披露处置废矿物油的唐山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资质证书号为“1302040003”,但是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的信息,危废经营许可证编号为“冀1302040003”。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公开信息填写错误。比如,一上市车企下属唐山公司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布了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但是却披露“2022年,本企业按相关要求,应编制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0次,实际编制公开0次”。
披露的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名称错误。比如,一上市车企排污许可证记载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但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记载的是《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排放标准》,而该标准中也并无关于颗粒物的排放限值;排污许可证记载的MF0432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标准为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排放标准》,但是环境信息披露报告记载的是《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8)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与年度报告之间关于同一主体的同一环境信息披露不一致问题。比如,一上市车企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下属合肥子公司废水排放口数量为3个、废气排放口83个,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显示该公司废水排放口数量为7个、废气排放口88个。
另外,从这些环境信息披露问题中,还可以看出企业在其他方面的环境管理问题:
2. 未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或风险?
环境信息披露,是企业在向社会传达在减污降碳方面的一种表现,做得好,是一种机遇,让环保表现突出的企业能够提升市场竞争力;做得不好,则是可能对企业产生一系列不利后果,甚至失去市场优势。
2016年开始,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不断趋严。中央深改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2017年生态环境部、证监会等部门共同签订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合作协议,“证监会将进一步深化与环境保护部的合作,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引导上市公司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¹。
《管理办法》也有要求环境信息披露要真实、真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此,如果未按《管理办法》《格式准则》规定披露环境信息,首先可能面临的就是政处罚责任。《管理办法》有规定一项罚则,即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处以罚款。
其次,是否可能面临类似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证券市场方面,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下称“《司法解释》” )对证券虚假陈述造成他人损失应承担赔偿的规定,且第十七条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三种类型的定义做了明确。而《管理办法》没有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定义做明确,目前也没有出台其他文件进行细化。且,考虑今年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元年,对这块的监管执法案例公开渠道几乎没有相关报道,通过案例进行判断仍有一定难度。但是,考虑到很多信息与年度报告存在重合,若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年度报告基本一致,不排除在未按规定披露,尤其是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应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等方面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风险。
先从一个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含年度报告)未依法披露环境行政处罚构成虚假陈述的司法判例说起,即山西某上市公司因未依法披露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导致系列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二审山西高院认定 “2014年至2017年期间,山西路桥公司陆续收到洪洞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环境污染行为,涉及罚款金额共计285万余元,其中2017年的行政处罚金额为192万元,属于应当依法披露之重大行政处罚事件。但是山西路桥公司在《2014年半年报》《2014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报》《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报》中均未对其受到环保处罚的情况予以披露。山西路桥公司屡次未披露环保处罚情况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山西证监局对山西路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据此,山西路桥公司未披露环保处罚行为构成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
根据该案例法院裁判思路可以看出,未依法披露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的被认定构成虚假陈述,法院会考虑两个关键因素,多次、且罚款金额累计又比较大,对于把握重大遗漏的虚假陈述,具有实践参考价值。因此,在没有相应细化标准出台之前,证券虚假陈述方面的国家规定和司法案例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3. 除了承担法律责任外,还有可能面临其他不利影响
除了企业可能承担前述法律责任外,还可能引发其他后果或影响,比如企业信誉、形象等。企业本希望通过披露环境信息向社会展示在生态环境管理的成绩或理念,而出现环境信息披露不合规问题反而让企业陷入被动,损害形象等。
三、新能源汽车制造上市公司在ESG背景下如何规范化进行环境信息披露?
环境信息披露事关企业形象,对企业来讲是一把双刃剑。如何做到规范化披露,是负有相应披露义务的主体需要关注的环境合规的一个重点。结合我们以往的项目经验,上市车企及其下属分子公司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或步骤进行完善:
第一,在企业内容或集团内部做好相关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培训,让上市公司与下属分子公司、高层与员工之间提高认识,为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提前做好动员工作。
第二,披露主体范围一个不少。定期关注、汇总和更新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企业名单等企业信息。下属分子公司需要及时向其所属的上市公司汇报,上司公司也可以定期要求报告列入名录情况,确定好需要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
第三,按主体逐个做好资料收集工作。可按照排污许可证申领主体,对照需要披露的环境信息内容,逐个收集准备相关环境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第四,针对特定问题、特定项目进行人员访谈。可以在审阅材料基础上,就发现的问题或特定项目,与相关环境管理人员、分管环保的公司高层及车间相关人员进行沟通访谈,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确认。
第五,对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报告初稿的审核、校对及把关,可以采用起草与审核相分离原则,由具独立于编写或起草报告的部门或人员专门负责,确保披露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在以往为客户提供环保调查服务过程中就发现,个别企业虽然有专门的环保部门,在环评及环保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申领、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自动数据监测保存等方面就存在诸多问题,虽然经过自查,但还是仍无法发现。为了避免这种情形发生,尽量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议企业考虑委托有环保调查或环境法律服务经验和专业背景的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协助,既可以就前述五个部分一并委托,也可根据情况就其中重要环节提供咨询服务。最后,希望在ESG背景下,企业加强自身环保合规建设,抓住机遇,通过环保合规,实现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1.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1001517/conten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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