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证券类资产融资业务飞速发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为上市公司常见的融资方式,由此引发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呈爆发性增长⑴ ,涉案大宗股票如何进行司法处置成为实务中的热点。本文以本律师团队近期处理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件为切入点,结合办案经验对上海金融法院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的实务操作要点进行梳理。
案情回顾
江苏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作为资金融入方(债务人),向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管理的“X定向资管计划”融入资金九千万元,A公司以其所持数量9,677,419股股票(商赢环球,股票代码: 600146)作质押,登记质权人为B公司,自然人D(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交易各方就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做了强制执行公证。“X定向资管计划”由C公司投资设立,B公司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对外签订协议。
债务到期后,A公司未能如约返还资金,该如何对本案所质押的股票进行强制变价,实现债权?
由于案涉系列债权文书均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问题是本案该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又该如何选择涉案股票的强制变价方式?这两个问题互相关联,我们先确定涉案股票的处置方式。
股票如何强制变价?
传统的股票强制变价方式主要有:当事人协商自行交易、当事人和解以股抵债、由法院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强制卖出和网络司法拍卖。
2019年11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上海金融法院处置规定》),首创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这一股票强制变价方式。
本案当事人约定的违约处置的方式包括“通过交易所二级市场卖出(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拍卖、变卖等”,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可以选择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这一处置方式。
什么是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
◎ 概念:
通过与证券交易所约定的信息渠道发布大宗股票司法处置公告,依托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完成竞买申报、竞买匹配、结果公示等询价竞买相关事项的大宗股票强制变价措施(2)。
简单来说,就是在公开的网络司法协助执行平台,以分拆等方式对大宗股票进行公开竞买,对股票实现强制变价。
该处置方式的优势在于通过分拆处置来增加股票的流通性并减少处置大宗股票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此外,该方式采用的交易平台由证券交易所协助设立,可以很好地保障交易合规性,交易股票的价格和成交率。
那么,本案从实务操作上是否可以采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应先判断是否符合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的适用条件,再判断上海金融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什么样的案件优先适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
◎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处置规定》,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3):
①数量/金额:股票数量大于30万股或交易金额大于200万元;
②影响股价:在股票二级市场强制卖出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本案所涉股票为超过900万股(>30万股)的无限售流通股,结合股票决定处置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平均成交量,判断在股票二级市场强制卖出对股价有较大影响(影响股价),宜优先采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
本案是否属于上海金融法院执行管辖范围?
◎ 本案适用修订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金融法院只受理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或对上海市基层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从级别管辖上,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管辖参照适用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标的额较大,符合中级法院管辖范畴。
在地域管辖层面,本案是否属于上海市辖区内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在取得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后,我方原计划依据被执行人住所地的管辖原则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在执行前,我方获知上海金融法院刚刚首创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如果能够适用该方式处置本案质押股票,将大大提高处置效率。因此,我方立即变更执行方案,改为以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管辖原则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两名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分别为江苏某市和广州市,而涉案主要财产为质押物商赢环球公司股票。如何认定上市公司股票的财产所在地?对此问题,目前尚无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可见诸最高法院执行局出具的 [2010]执监字第16号复函和《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以“发行公司的住所地”认定为财产所在地,而上海高院的观点是“以上市公司(发行公司)住所地为原则,股票的托管券商处为例外”。
本案中,尽管商赢环球的注册地址为宁夏银川,但我们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地(4))在上海。为证明该主张,本律师团队向法院提交了多份上市公司公告、裁判文书,包括上市公司发布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关于办公地址的公告、该公司涉诉生效裁定中记载的住所地信息、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发行公司(商赢环球)住所地为上海,也就是说涉案主要财产所在地为上海。同时,考虑到尚有几起关于处置商赢环球公司股票的司法执行案也在上海金融法院执行,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观点,于2020年2月受理本案。
考虑到有多宗执行案件涉及处置商赢环球股票,为了避免分案处置可能对股票市场造成过度冲击和各案处置股票价格的差异,上海金融法院决定联合其他关联执行案件一并处置商赢环球股票,涉案股票处置在立案不久后得以正式启动。下文将结合本案的具体处置情况对上海金融法院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的实务要点进行梳理和总结。
要点一 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如何操作?
针对案涉股票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其操作的基本流程如下图所示。
如上图所示,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需要提前确定是否进行拆分处置、最小竞买申报数量、保留价和保证金,并发布司法处置公告,由委托托管股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变卖。变卖采取询价竞买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自动匹配成交,并于成交后在执行平台公布竞买结果。
要点二 如何确定是否分拆处置和保证金数额?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处置规定》,拆分应根据拟处置股票的“数量、性质、市场价格、持股比例等相关因素”来确定是否分拆处置及分拆后的最小竞买申报数量,同时分拆单元数量不得超过200份。保证金以最小竞买申报数为基数,根据司法处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均价的10%-20%来确定。
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启动股票处置项目。根据拟处置股票数量(900多万股)、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市场价格、持股比例(1.94%)等相关因素,最终确定对涉案股票进行分拆处置,分拆后的最小竞买申报数量为130万股,最小竞买申报数量对应的保证金为70万元。
要点三 处置次数和保留价如何确定?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处置规定》,对大宗股票有三次处置机会,即申请执行人在每次处置失败后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再次处置。此外,任何一次处置失败后,申请执行人均可申请直接抵偿,但其抵偿的股票价格不得低于该次处置的保留价,第三次处置失败后,应按该次处置保留价抵偿给申请人。申请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接受抵偿的,法院可以发出变卖通告。如变卖失败又不抵偿,法院将解除对股票的查封。
需要说明的是,三次处置的保留价依股票性质和处置次数而有所不同,具体标准见下图。以本案所涉无限售流通股为例,首次处置的保留价不低于股票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均价(后简称均价)的90%,第二次不低于均价的81%,第三次不低于72%。案涉股票在2020年6月24日为首次处置,因此,其保留价为处置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均价的90%。
在本案的第一次司法处置公告发布后,因在保证金缴纳期内无竞买投资人支付保证金,涉案股票因无人竞买而宣告司法处置失败。考虑到质押股票市场价值波动较大,再次处置将严重影响质押财产价值,因此在第一次处置失败后,B公司直接申请按本次处置的保留价抵偿债务。
要点四 抵偿|股票抵偿给谁?
本案申请执行人为B公司,但B公司仅为管理人,资金融出方为“X定向资管计划”,实际投资人为C公司。
抵偿部分主要涉及抵不抵和抵给谁的问题,其中,抵给谁是本案处理的一大难点。
首先,作为通道方的B公司本身即为商赢环球公司的大股东,根据“减持新规”,若直接将涉案股票抵偿给B公司,会对B公司自身的减持计划造成阻碍。因此,从B公司的角度来说,并不愿意作为接受抵偿方。
其次,从实际投资人C公司角度出发,考虑到交易成本和后续股票的处置效率等因素,也不愿意将股票抵偿给B公司,希望能够直接抵偿给C公司。
针对这一情况,本团队和委托人沟通后提出三种方案,方案一为直接抵偿至实际投资人(C公司)名下(优先选择本方案),方案二为抵偿至“X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名下(B公司和C公司均接受本方案),方案三为抵偿至B公司名下。如方案一、二均被法院否决,则启动方案三。
方案一被法院直接否决,认为将股票抵偿给案外人C公司,程序不合规。如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将债权无偿转让给实际投资人C公司,则程序较长,并且不一定能得到法院认可。
为争取实现方案二,将股票抵偿至“X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名下,本律师团队向法院介绍了本交易的结构,交易合同、执行证书及申请执行材料均体现了资金融出方是资管计划,B公司仅是管理人。并且,本律师团队和委托方检索了多个案例,向法院提交了以资管计划作为接受股票抵偿主体的类案清单和材料。经过多轮沟通,最终获得法院采纳并将涉案股票抵偿至“X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股票账户。
总结与实务建议
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作为上海金融法院推进金融审判执行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在处置效率、成交率、成交价格和规范性等方面有其独特优势。在实务操作中,选择这一方式处置股票的关键环节在于确定管辖法院,确定是否拆分处置、保留价和保证金,决定处置次数及抵偿主体等问题,结合上述要点和实务经验,本律师团队提出下述建议供参考:
1.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融资性的业务中,建议投资人对交易有关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以便在出现债务人违约的情况时,可以通过执行公证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减少诉讼时间成本。
2.目前国内仅有上海金融法院采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处置大宗股票(此后可能会有更多法院建立类似处置方式),因此,如适用本方式处置股票应当符合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在确定管辖的连接点时,应充分挖掘各连接点的可行性,论证执行财产所在地和被执行人住所地与上海的关联性。
3.执行案件中待处置股票的市场价值一般波动较大,申请执行人应当与法院充分沟通,以便确定股票的具体处置时机和分拆份数,最大限度提高股票处置效率,减小对股票市场的过度冲击。
4.在涉及通道业务的案件时,如资产处置失败后面临抵偿债务,在实际投资人并非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下,应与法院充分沟通,综合考虑各抵偿主体方案的可行性及相关法律风险,不简单以名义申请执行人作为接受抵债方,可以以资管计划或基金作为抵债主体。
⑴ 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在威科先行进行案例检索,以2018年为分水岭,2017年仅有8件,2018年破百,2019、2020年均超过300例,检索时间为2021.4.19日。
⑵ 参见《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第三条。
⑶ 参见《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⑷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