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新政扩围提额,专精特新迎利好

2022-06-15 17:56:00    作者:周亮
一、引言
 
2022年5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此次外汇局发布的16号文重点关注解决境内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高外债额度,其中:已开展试点的9个省(市)区域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新开展试点的天津、山东、四川、陕西、浙江、安徽、湖南、青岛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16号文将便利更多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规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扶持更多企业加快创新发展,平稳度过疫情难关;也有利于境外银行(尤其是港澳银行)拓宽境内客户和业务的多样性。
 
本文将就16号文中相较之前的变化亮点及对企业、境外及港澳银行业的影响做出简要解读。
 
二、16号文主要变化解读
 
1. 扩大了试点地区范围
 
16号文第一条明确外债便利化试点范围扩展到17个省(市)全范围,即在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安徽、湖南、海南、深圳、青岛、宁波市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适用16号文统一的外债贷款额度上限标准。
 
2018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外债便利化试点,允许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这是国家首次在特定区域内开放外债试点。第一次的试点无法惠及中关村外创业园区企业的需求,2020年3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继续将该试点范围扩大至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9个省(市)的特定区域,以便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享受外债便利化政策。
 
时至今日,外汇局再次扩大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范围,惠及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安徽、湖南、海南、深圳、青岛、宁波共17个省(市)全范围,在上述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按照指引参加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试点省市数量的增加、试点面积的扩大也说明以往试点结果卓有成效,在积累了更多的试点经验后,外汇局适时适当继续推行利好政策,让政策先行,促进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加大研发投入,从而更有利地推动试点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壮大,促进技术进步。
 
2. 扩展了试点主体类型
 
16号文第一条明确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企业类型范围,扩展了试点主体类型。
 
2021年1月23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加快培育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助力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做实做强做优。一般来说,我国大部分“专精特新”企业多为制造业,而初创实体制造业在疫情下的生存更是举步维艰。此次16号文在金融方面带头贯彻落实通知中的理念,将“专精特新”企业类型纳入允许跨境融资企业主体范围,在金融融资方面予以该类型企业大力支持,有利于“专精特新”企业能够在加大研发投入等方面不因资金问题捉襟见肘,为我国培养更多有技术、创新能力强的高质量创新型企业。
 
3. 提高了试点额度
 
16号文第二条将试点范围内企业自主借用外债的额度标准做了统一的规定:已开展试点的9个省(市)区域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新开展试点的天津、山东、四川、陕西、浙江、安徽、湖南、青岛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为防范金融风险,一直以来,我国企业可借入外债额度有规模上限,并受到严格审慎的监管。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增强,不断扩大开放,吸引境外资金持续流入的需求也越来越大。2017年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文,以下称“9号文”)规定,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可按照企业净资产2倍的金额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但这一额度对于一些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中的中小型创业企业来说远远不够。16号文的出台,直接抬升了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融资限额的“天花板”,我们相信,该政策的实施能够更有效地帮助中小微企业度过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
 
 
三、16号文对境内企业和境外银行的影响
 
1. 缓解境内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流动资金紧缺难题
 
受新冠疫情及管控政策的影响,很多中小微企业的经营都可能处于半停摆状态。企业一旦无法正常运转,营业收入就会减少,流动资金出现紧缺。企业为了正常运转就需要扩大融资。现阶段境外市场利率水平相对较低,16号文的适时出台可以让更多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境外融资降低企业财务成本,解决其在成长初期的融资需求,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2. 有利于境外银行、港澳银行拓宽境内客户和业务的多样性
 
发放贷款是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16号文的出台扩大了境内可借用外债的企业范围,意味着境外银行尤其是港澳银行可服务的业务对象范围扩大,有利于开拓新客户;可借用外债额度的提高也能够加强银行与重要客户的关系。但16号文给境外银行带来业务利好的同时,境外银行也要加快业务创新,例如为降低银行展业的风险,要更加细化业务操作流程,加强真实性审核,以便面对不同的客户类型,使试点业务更加规范和顺畅,为增加开拓其他服务提前做好能力储备。
 
四、结语
 
本次外债便利化试点再次扩大试点范围,提高试点额度,有利于满足更多类型企业的境外融资需求,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同时也从政策上帮助境外银行、港澳银行继续拓宽业务对象,体现了中国市场坚定不移地对外开放的姿态。我们也期待在16号文的实施过程中,境内企业与境外银行、港澳银行能够各取所需,共同提升我国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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