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篇《直播带货常见纠纷实证研究》及中篇《直播带货劳动争议法律问题探析》中笔者从常见合同纠纷方向、劳动争议方向分析直播带货合同纠纷的特殊性以及带货主播与MCN公司法律关系的认定,本篇将分别从带货主播及MCN公司两类主体税务合规方向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涉及主播的主要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和偶然所得四种。中篇《直播带货劳动争议法律问题探析》中厘清了主播与MCN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收入类型属于保底月薪加销售额提成的,通常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征税范围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对于临时性、偶发性合作的双方,通常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或合作关系,合作关系需要根据合同具体条款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征税范围是劳务报酬所得或经营所得或两者兼有,平台奖励、打赏收入等通常会被作为偶然所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在坚持税务机关对实质民事交易关系认定负举证责任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质课税原则独立认定案涉民事法律关系。税务领域合规关注的是实质,是实质课税原则的基本要求,当实质与形式相背离时,以经济实质作为判断依据。
二、带货主播税务合规风险
带货主播税务合规风险主要存在于个人所得税方面。主播对外签约时采用的法律主体种类繁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作为签约主体,非法人组织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类型,其中税务合规风险高发的主体为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个独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一旦被认定为偷逃税款,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主体为投资者本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播常见偷税行为包括:隐匿收入、转化所得性质以及转移纳税义务。
1、隐匿收入虚假申报,从公布的行政处罚案例来看,隐匿收入一般从重处罚,如薇某案中处以4倍罚款,范某案中处以3-4倍罚款。隐匿收入常见情形是采取拆分合同手段将收入计入个独企业等关联企业名下,用金额较小的阳合同用于备案登记纳税,用金额较高的阴合同约定实际交易金额,阴阳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极有可能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涉嫌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或将片酬转化为股权、设立信托、接受房产、车辆、珠宝、收藏品等实物赠与等多种方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或借助中间公司隐匿直播打赏收入。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5月7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使用说明中提到,“演员片酬等劳务收入,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股权、房产、珠宝、字画、收藏品等变相支付报酬形式隐匿收入,严格区分个人收入和工作室经营所得、公司收入。”,可以预见一旦认定属于变相支付报酬形式的,将会被认定为税收违法行为。
2、转化所得性质,从公布的行政处罚案例来看,该种情形一般处以应纳税额1倍及以下罚款,但近期公布的徐某豪案件中被处以2倍罚款,处罚力度明显加大。同时,也会根据纳税人主观恶性来酌定罚款幅度,如邓某案件中对主动自查补缴的部分处0.5倍罚款,对未主动补缴部分处4倍罚款。头部主播最常见的税收筹划手法为主播在税收洼地成立多家未有实际业务运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将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并利用税收核定政策来大幅降低税率,这种税筹方式已经被明确认定为属于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行为。根据2022年3月31日发布的税总所得发〔2022〕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税总所得发〔2022〕25号”)的规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解决了滥用核定征收规则的问题。税务局将判断劳务所得与经营所得的标准归纳为,“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考虑经济行为实质,经营所得带有资本投入属性,包括资本投入、劳务投入”。在薇某案中,对外合同中权利义务指向主播个人,但收款主体却是个独企业,个独企业没有实际的经营行为,直播间的租金、建设成本由其他公司来负担,没有参保人员,其团队成员全是来自于其他公司,主播基本只是提供劳务,故最终被认定为劳务报酬而非经营所得。
3、转移纳税义务。部分主播通过协议约定转移纳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第3期公报案例裁判要旨中明确指出,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无独有偶,(2013)黔高民终字第35号六盘水盛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六盘水市钟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转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税费由一方承担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有效,但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也不得改变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纳税主体、税种、税率等,仅为双方之间关于税费费用数额具体承担的约定,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待税务机关作出征税决定后,纳税义务人可就税费费用数额依约定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三、MCN机构/经纪公司税务合规风险
MCN机构/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要税务合规风险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及解缴义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规风险与其他行业基本一致,在此不再赘述,主要表现形式是虚开增值税发票或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不列收入、少列收入、虚增成本等,如MCN公司使用现金向主播支付工资,不入账核算,逃避个税扣缴义务及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公司是否需要履行个税扣缴义务,需要区分具体的情形。如公司与主播为劳动关系,公司在支付工资及提成时需履行扣缴义务,这个毋庸置疑,当未履行预扣预缴义务时,会面临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当代扣后但未解缴税款的,会面临滞纳金的风险。如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公司对于主播的个人所得税有预扣预缴的义务,如果未履行或将面临税务行政处罚以及刑事法律风险。如双方为合作关系时,根据税总所得发〔2022〕25号的规定,“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及中介机构应依法规范纳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不得实施或者帮助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行为”,笔者认为虽未明确公司对合作方存在代扣代缴义务,但随着税收管理的规范及对平台主体责任的压实,公司日后很可能也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四、带货主播及MCN公司风险防范
(一)带货主播风险防范
头部、腰部带货主播如果以非法人或法人组织的形式与MCN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应当规范业务流程,保管好双方签订的协议、付款及收款凭证、开票凭证,保证“三流一致”,尤其是资本投入、劳务投入以及经营连续性方面的证据,如直播场所的购买、租赁记录,雇佣人员的薪酬支付、社保购买记录。在税收洼地注册时,应当与当地鼓励的产业相符,且应当有实际的、持续的经营行为。
(二)MCN公司风险防范
MCN公司应当明确与带货主播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制定规章制度、与主播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履行个税申报及扣缴义务;属于劳务关系的,应当签订劳务合同、履行个税申报及扣缴义务;属于合作关系的,合作方如要求自行申报及缴纳个税的,建议增加约定如若经营所得最终被税局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的,产生的罚款及滞纳金等法律后果均由带货主播自行承担。此外应关注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合规风险点,完善企业账簿、发票等的管理工作。
综上,国家顶层设计对网络直播新业态是支持的,但是各个参与方应充分关注税务合规风险,在行业高速发展过程中,无论是主播还是MCN公司均应提升税法遵从度,承担与收入相匹配的社会责任,做到税务合规才能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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