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交易的法律逻辑与风险控制系列文章之一——背景概述

2022-10-14 15:37:57    作者:李晶晶、实习生莫梓楠对本文亦有贡献
一、数据交易发展背景
 
2017 年5月6日,《The Economist Europe》在封面刊登了这样一句话:“数据成为当今时代最有价值的资源”。从此,“数据”作为一种资源走向大众视野。但是直到今天,拥有各类数据权益的数据主体及各类实体、组织依然无法充分发挥出其价值。在传统经济增长方式趋缓的背景下,世界各大经济体都在逐步将“数据”作为发展的战略高地。其中,“数据交易”则是激活释放数据价值、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的关键环节。
 
中央层面,近年来对于数据要素的利用也在逐步深化,从纲领到规范,从战略到办法,在宏观层面刺激培育着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自2014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出现了“大数据”这一领域;到2016年3月,“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再到2020年4月,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数据可作为生产要素按共享参与分配,我国的数据领域的政策框架从酝酿实现了落地。而“数据要素市场化”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重要节点是在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称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并列的“第五种要素”;同年5月,其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布了《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在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再次提出:“加快培育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
 
特别是2022年6月22日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对于推动数据要素流通落地起到关键意义,该次会议强调,一方面,应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进各类型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明确要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产权运行机制,并且要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另一方面,要建立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和监管规则体系,建设规范的数据交易市场。同年7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同意建立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协调推进数字经济领域重大政策实施,探索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改革举措提供了具体可落地的路径指引和政策保障。
 
地方层面,各地政府近期也在积极推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发展,畅通数据要素流通渠道。各地数据交易所纷纷揭牌启动运营,不断引进各地数据商,促进培育市场主体,并创新探索数据要素流通技术、制度,完善配套的规范措施。今年6月以来,深圳数据交易有限公司率先在全国开展数据商分级分类工作,赋能数据商业务模式创新,助力商机精准匹配,共同推动国家级数据交易所建设;8月10日,全国首份区县级(海珠)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发布,首批数据经纪人持牌上岗;9月16日,长三角数据要素流通“互联共建”高峰论坛;9月25日,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在京成功举办“数据资产登记”专题研讨会,与会嘉宾围绕北数所数据资产登记中心建设和登记规则等内容展开探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各地数据交易所、数商、相关从业人员等专业人士都在探索数据交易的可行发展路径、安全高效的数据交易模式和支持技术,推动数据要素市场的规模化、规范化、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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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据交易安全体系
 
数据交易活动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对数据权益和数据权益相关者的保护问题。由于数据的非排他性、无限可复制性等特性、与个人权益的紧密联系、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等原因,数据交易中的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甚至不亚于数据交易本身。因此,只有在数据交易进行的过程中保障数据主体等各方合法权益,并使数据全生命周期中得到合法合规的使用及保护才能构建起具有对市场经济具有促进作用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体系,推动数据要素市场有序发展。
 
中央层面,对于数据安全的态度十分明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在《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强调,要进一步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同时,也要把安全贯穿数据治理全过程,守住安全底线,明确监管红线,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司法,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模式,强化分行业监管和跨行业协同监管。目前,我国的数据安全制度体系框架已经形成,配置细则正加紧制定出台,为数据安全协同治理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正由网信办组织起草《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构成了我国数据安全顶层制度框架。
 
行业层面,相关主管和行业部门正在出台系列数据安全标准规范和制度文件,不断织密数据安全制度网:各细分行业和领域的部门规章、国家重要标准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协会通知等配套文件也在频繁出台,对数据管理及保护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一)在数据分类分级方面,已发布的GB/T 38667-2020《信息技术 大数据 数据分类指南》、YD/T 3813—2020《基础电信企业数据分类分级⽅法》、JR/T 0197-2020《金融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分级指南》等国家和行业标准提供了基本的数据处理依据;(二)数据安全方面,GB/T 37988--2019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41479《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数据处理安全要求》等标准推动数据使用的规范化、安全化;(三)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以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为代表,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标准体系;(四)在重要数据安全方面,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重要数据识别规则》正在制定中,GB/T 41479-2022《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数据处理安全要求》已经发布;(五)在数据交易方面,GB/T 36343-2018《信息技术—数据交易服务平台—交易数据描述》、GB/T 37728-2019《信息技术—数据交易服务平台—通用功能要求》已经生效,GB/T 37932-2019《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正在重新修订。
 
地方层面,各地政府积极响应中央政策,地方数据条例、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文件密集出台。切实在管理数据资源、活化数据要素、保障数据安全进行了规定。(一)在数据管理方面,着手编制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各行业公共数据目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公共数据分类规则和标准,推进公共数据汇聚整合、分类分级、开放共享工作,并明确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的有关主体;(二)在数据保护方面,搭建完善行业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数据等级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被授权运营主体规划的应用场景进行合规性和安全风险等评估,并明确对公共数据的传输、存储、加工等技术环节承担安全责任的主体;(三)在数据运营方面,上海和深圳的规定为,由市政府统筹市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非公共数据采购需求,由市大数据中心对被授权运营主体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由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开展其所在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公共数据管理工作、修订区域补充目录,组织相关行业协会等制订数据交易价格评估导则构建交易价格评估指标,并本行政区域个性化采购需求协调自行组织采购;(四),此外,各地数据交易所也正在进行制度探索。例如,2022年5月27日,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发布了全国首套数据交易规则体系,包括《数据要素流通交易规则(试行)》、《数据交易合规性审查指南》、《数据交易安全评估指南》、《数据产品成本评估指引1.0》、《数据产品交易价格评估指引1.0》、《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指引1.0》、《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运营管理办法》、《数据商准入及运行管理指南》等系列文件。深圳数据交易所将陆续发布《深圳数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数据交易所服务指南》《深圳数据交易所负面清单及谨慎清单》《企业数据流通及交易合规指引》等10余项相关数据交易制度标准。
 
三、数据交易市场现况
 
(一)交易内容
数据交易,顾名思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数据要素市场流通的基本方式。其一般可分为场外交易和场内交易。场外交易即在常规场景下通过提供常规数据服务即可满足的高频数据交易需求。场内交易即通过数据交易所对供需双方进行主体资质、数据产品的质量、合规审核,以此为供需双方提供背书,并撮合交易的交易方式。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场内交易。
 
从数据交易的内容观察,由于底层和原始数据往往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直接交易底层和原始数据也有极高的法律风险和严格的限制:《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第35条中明确规定:授权运营单位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授权运营的原始公共数据。因此,数据交易中通常并不会将其作为交易标的。同时,《上海市数据条例》指出了可行的方向,其第49条规定,鼓励交易主体通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在定价方面,《上海市数据条例》第57条规定,从事数据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自主定价。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行业协会等制订数据交易价格评估导则,构建交易价格评估指标。
 
从当前数据交易业态观察,目前场内交易中的数据产品,都是通过清洗、分析、建模、可视化等方式对底层和原始数据进行处理,形成的可用于交易的数据产品。数据交易所中上架可交易的数据产品,按照数据产品类型进行划分,可大致分为数据集/包、数据API、数据服务、数据模型、数据报告5种类型。数据集是指,可用一种或多种格式访问或下载的可标识的数据集合;数据API是指,通过数据调用接口(API接口)提供产品或服务;数据服务是指,提供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交换、数据销毁等数据各种生存形态演变且并不以交易数据控制者所控制的数据及数据衍生品为目的的一种信息技术驱动的服务;数据模型是指,从数据中提取出的用于对数据进行识别的形式化表示;数据报告是指,通过对产业、行业、项目等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所形成的报告。
 
(二)交易模式
 
传统的数据交易模式主要可分为“卖方主导型”和“买方主导型”。该两类模式主要流程都包含数据产品合规评审、数据产品质量评估、数据产品登记公示、数据产品挂牌上架等流程,其区别主要在于卖方主导型的模式是卖方主动申请将数据产品上架,而买方主导型的模式则是由买方主动发布需求以吸引相匹配的卖方前来达成交易。传统的数据交易模式流程主要由数据需求方或数据产品商向数据交易所提出申请,由数据交易所对双方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通过后成为会员。此时,由数据购买方提出需求,数据产品商提交的数据产品提交数据交易所进行数据产品合规评审、质量评估后进行登记公示、挂牌上架,数商获得凭证完成入驻。再由数据交易所明确双方交易标的、交付模式等内容后进行撮合交易,最后双方完成支付和数据交付工作。
 
新型的数据交易模式则通过删裁“产品登记公示”等方式节省了双方的等待时间,优化了交易流程,提高了数据交易效率。其主要流程为:数据需求方只需向数据交易所提出交易意向,数据产品商经过数据资产盘点申报和数据产品合法合规性审查后即可将数据产品再交易所挂牌展示,数据交易所通过确定交易标的和交付模式后撮合双方签订三方合约。最后由数据交易所发布指令进行银行结算,数据产品商按合同交付。
 
(三)交易平台
 
数据交易所,作为数据要素市场的核心基础设施其主要作用在于推动数据要素规范流动,撮合交易并对主体资质、数据产品进行审核。按交易所的股东背景来看,可将数据交易场所划分为政府主导型和市场自发型。政府主导型的数据交易场所主要由代表政府出资的国企或国企与民企共同合资成立,市场自发型的数据交易场所往往是由一些民营企业或个人发起成立;从数据交易所的区域分布来看,呈现出沿海地区领先,中部地区稳步推进的发展趋势。近期,广州、上海、郑州、贵阳、盐城、海南等地的数据交易所动态活跃。
 
四、结语
 
本文,笔者主要从国内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切入,对目前数据交易领域的政策背景、安全要求、市场现况进行了总结概述。可以预见,未来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发展趋势将进一步激活并促进数据要素流动,同时,数字经济和产业升级所带来的转型和发展需求又将为数据交易提供长效的发展基础和动力。因此,数据交易必将成为打通行业隔阂、释放数据资源价值、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的数据交易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路径、相关制度及规范仍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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